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08號
上 訴 人 昱曜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泓茂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2,011元,應徵裁判費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