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44號
原 告 崇淮雷射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真
送達處所:彰化縣○○鄉○○路000巷0 號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被 告 庇俄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昌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忻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