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玉玄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勝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玉眞之間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62,283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