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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94號
原      告  文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新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恒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46,936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3月19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依附,應併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