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98號
原 告 羽田生物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珠
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律師
郭欣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豐節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擴張請求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08,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原告已繳納121,295元,應補繳5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忻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