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5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傑明律師
王聖凱律師
被 告 瑞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明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複 代理人 曾微茹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吳妙英
許敏修
林麗純
訴訟代理人 林國楨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葉長發
林純芳
張秀霞
林月雲
黃乃玫
戴子鈞
曾悅綾
李惠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楷極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趙惠如
陳香瑾
楊敏妙
陳耀仁 住澎湖縣○○市○○路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號00樓之0
廖浩欽
楊振杰
郭坤昌
郭孟倉
王釧如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秦復興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李文仁
上二十一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國竣律師
洪瑋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