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02號
上 訴 人 林晉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樂旅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忻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