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16號
原 告 巫宗堯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
被 告① 洪武助
② 胡美雀
③ 胡美秀
④ 胡宏杰
⑤ 胡森榮
⑥ 胡瑞源
⑦ 楊永郎
⑧ 莊欽仁
⑨ 莊朝銘
⑩ 楊昌淦
⑪ 楊邦雄
⑫ 楊昌泉
⑬ 楊昌俊
⑭ 蔡水泉
⑮ 楊鵬弘
⑯ 楊念心(楊濟華承受訴訟人)
⑰ 莊念曦(楊濟華承受訴訟人)
兼上一人法
定代理人⑱ 莊佩琪(楊濟華承受訴訟人)
被 告⑲ 洪協裕
⑳ 洪德裕
㉑ 劉奇麟
㉒ 楊大緯
㉓ 莊家鑑
㉔ 莊順吉
㉕ 莊王英蘭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郭雅瑜
被 告㉖ 楊琮富
㉗ 楊宏斌
㉘ 楊宗銘
㉙ 楊重乙
㉚ 曾國明
㉛ 楊順吉
㉜ 楊莉莉
㉝ 洪啓詔
㉞ 洪玉女
㉟ 洪雅茜
㊱ 楊捷凱
㊲ 陳信助
㊳ 洪挺慶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洪濟賢
上列①、㉟、㊲-㊳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宇謙律師
被 告㊴ 盧鳳月
上列⑪-⑬、⑮-⑱、㉒、㉖-㉙、㊱、㊴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被 告㊵ 楊秀蘭
㊶ 楊菽娟
㊷ 楊雅惠
㊸ 楊婉瑜
㊹ 楊媛媗
㊺ 楊昌謙
㊻ 楊昌樂
㊼ 楊益昌
㊽ 胡新淦
㊾ 楊富堯
㊿ 楊佩蓉
楊玉卉
李淑芬
莊銓忠
莊朋澤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律師
被 告 蕭美玉
胡誌均
胡誌昆
胡誌炫
章塘秀鳳
胡招治
唐瑞旺
唐朝滄
胡閔善
胡閔富
胡慧君
楊吳月(楊昌新之承受訴訟人)
楊儒舜(楊昌新之承受訴訟人)
楊承翮(楊昌新之承受訴訟人)
楊志祥(楊昌新之承受訴訟人)
楊木棍
楊麗華
楊麗珠
楊美玉
楊昆霖
楊雪熒
楊彗淩
楊米耘
陳姵璇
楊士聖
楊惠芸
陳政宏
受告知人 周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示「原記載內容」欄之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更正後內容」欄之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之錯誤,顯係誤寫,此觀判決書第5、16-18頁之記載即明,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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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楊木棍、楊麗華、楊麗珠、楊吳月、楊儒舜、楊志祥、楊承翮等7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楊連金所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面積1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448分之3)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 被告楊木棍、楊麗華、楊麗珠、楊吳月、楊儒舜、楊志祥、楊承翮等7人,應就其等被繼承人楊連金所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面積1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448分之3、112分之1)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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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三編號2楊連金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關於分母部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