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鋐電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崇隆重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萬6,7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7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