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00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鍾蕙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眾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間請求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33,2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