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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辛蕙治 
            洪嘉佑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總順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黄瑞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7月1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存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