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辛蕙治
洪嘉佑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總順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黄瑞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7月1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存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