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50號
上 訴 人 和僅餐飲有限公司和揚營業所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於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彬、林美麗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443,400元,應徵裁判費2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旻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