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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
原 告 黄敏倉
訴訟代理人 劉雅榛律師
原 告 黃瓊茹
被 告 黄敏洲
代 理 人 唐玲珠
訴訟代理人 莊婷聿律師
被 告 王敏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