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原 告 林玉華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楊士賢
被 告 力明建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沈秀蓮
被 告 黃瑞明
黃偉倫
黃士韋
黃千瑋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被 告 賴美后
賴坤美
洪賴玉美
賴三美 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 巷0號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被 告 陳宗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