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鑫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中企業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柳有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健和興端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