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龍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碧玲
即 被 告 總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尚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益新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被告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119,9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4,3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