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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4號
原      告  林萬程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被      告  金山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啟昭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複代理人    賴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請求追加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林漢之戶籍資料、繼承法適用依據及相關規定、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