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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黃碧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145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新泰貿易有限公司張鴻圖
合作金庫銀行南彰化分行
109年9月5日
21,000元
LJ0000000

002
新泰光學有限公司張鴻圖
玉山銀行彰化分行
109年9月5日
66,500元
D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