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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蘇德勝 

代  理  人  莊棊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1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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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尚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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