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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研之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幃 
代  理  人  張嘉勳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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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研之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陳奕幃
第一商業銀行 溪湖分行
107年12月25日
180,000元
KB0000000

002
研之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陳奕幃
第一商業銀行 溪湖分行
108年1月25日
90,000元
K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