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震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代  理  人  張淑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法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193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2
祥益營造有限公司 魏模臨
台灣銀行 彰化分行
109年11月30日
936,000元
AQ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