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漢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長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法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4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漢勝有限公司 許長勳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和美分行
109年9月30日
23,870元
C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