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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仁宏 
代  理  人  季佩芃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本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060號
編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吳秀英
92年5月13日
93年8月10日
2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