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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1號
聲  請  人  星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記民 
代  理  人  孫仲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0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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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302專戶 沈志光
台灣銀行彰化分行
109年3月30日
30,668元
NF0000000

002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302專戶 沈志光
台灣銀行彰化分行
109年3月30日
31,196元
NF0000000

003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302專戶 沈志光
台灣銀行彰化分行
109年3月30日
31,713元
NF0000000

004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302專戶 沈志光
台灣銀行彰化分行
109年3月30日
30,547元
NF0000000

005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302專戶 沈志光
台灣銀行彰化分行
109年3月30日
107,775元
NF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