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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5號
聲  請  人  曾美娜即仁誠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0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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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晏霆實業有限公司
陳志勇
玉山銀行員林分行
109年11月30日
110,395元
AJ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