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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八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桂 
代  理  人  林子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0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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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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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八駿企業有限公司 林裕桂
台灣銀行鹿港分行
109年12月30日
500,000元
AN0000000

002
八駿企業有限公司 林裕桂
台灣銀行鹿港分行
110年2月5日
500,000元
A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