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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1號
聲  請  人  鼎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俊宏 
代  理  人  陳昱瑄律師


複代理人    黃禹慈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法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091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侯冠羽
彰化商業銀行鹿港分行
110年2月15日
23,000元
P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