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8號
原 告 黃柄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勝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54,000元,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36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 新臺幣3,120元(計算式:9,360×1/3=3,12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