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1號
原 告 陳家濃
上列原告與被告環宇人力仲介有限公司間給付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68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