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2號
原 告 陳淑惠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森堡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951,8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2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