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57號
原 告 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謝明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勁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