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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047號
債 權 人 海軍保修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龍李坤
上列債權人海軍保修指揮部因與債務人億昶興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海軍保修指揮部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未蓋機關用印,請具狀補正債權人海軍保修指揮部之機關大印。
二、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2份。《毋庸附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