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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436號
債 權 人 泓輪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名凱
上列債權人泓輪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路順達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泓輪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請求自民國111年8月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倘無依據,利息起算日請更正「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