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822號
債 權 人 魏立全
上列債權人魏立全因與債務人勤祥科技有限公司即交替科技有限公司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魏立全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為何(經查得交替科技有限公司名稱已變更),併提出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請提出利息請求自民國100年3月1日起算之依據,倘無,則是否聲請更正為自民國100年10月24日起算利息。(蓋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利息應自付款提示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