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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33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張雅娟 
相  對  人  京凰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朱原漢 
人                 


相  對  人  朱純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6,398,45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1337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001
598,831元
111年8月6日
2.875%
111年9月7日
002
680,866元
111年8月22日
2.875%
111年9月23日
003
2,395,305元
111年8月6日
2.875%
111年9月7日
004
2,723,455元
111年8月22日
2.875%
111年9月23日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