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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796號
債 權 人 雋隆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勝隆
上列債權人雋隆肥料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添益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照商業登記資料,添益行係第三人蕭杏旭所獨資,請確認
本件債務人究為何人?
二、如有誤載,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暨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