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901號
債 權 人 源大同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寳
上列債權人源大同興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許凱維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源大同興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釋明請求金額新臺幣246,000元之計算式為何?
三、請提出債務人許凱維(住彰化縣○○市○○路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