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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506號
異 議 人 中州學校財團法人中州科技大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陳文貴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雋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即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裁定駁回異議,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陳文貴為法定代理人之依據及其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