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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739號
債 權 人 鈦金電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冠宏
上列債權人鈦金電梯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糖虎食品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鈦金電梯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利息請求自民國111年9月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倘無依據,其利息之請求,應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故請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