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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0號
債  權  人  安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增華 


債  務  人  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廷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玖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1年度司促字第000190號
發票日
金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新臺幣)


001
110年3月10日
60,722元
110年3月10日
AS0000000
002
110年3月10日
9,564元
110年3月25日
AS0000000
003
110年4月10日
206,667元
110年4月12日
AS0000000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