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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81號
債  權  人  鼎佶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珮佳 


上列債權人鼎佶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ANITA NIRWANA SARI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債務人ANITA NIRWANA SARI為外籍人士,經查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其工作地、居留地均位於臺中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