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052號
債 權 人 鼎成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恩
上列債權人鼎成展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鼎成展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本件就新臺幣99,866元之貨款,請求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其利息之請求,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故如無依據,則請更正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
二、債務人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並非支票票號HV0000000之發票人,亦未見有背書,請釋明本筆債權(新台幣41370元)向債務人請求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