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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062號
債 權 人 義祥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文
上列債權人義祥加油站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債權與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487號是否同一債
權?(該案業經債務人異議,移送民事庭審理在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