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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714號
債 權 人 靇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如山
上列債權人靇駒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郭湯樞即鼎捷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靇駒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請求標的金額為何?併請具狀更正之。(台端所提聲請狀利息起算日究為「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或「自民國111年3月11日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