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382號
債 權 人 原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克昌
上列債權人原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永盛昌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原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其利息之請求,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故如無依據,則請更正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