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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550號
債 權 人 粘慧娟
上列債權人粘慧娟因與債務人榛紀食品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粘慧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本件系請求債務人等「連帶」抑或「共同」給付貨款?請查明並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