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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232號
債  權  人  弘展切削工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全益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賴俞雲即金鼎模具行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8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