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073號
債  權  人  昶榮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煜民 
債  權  人  黃貴美 
債  務  人  泰輪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楊芳滿
人                   
一、債務人陳楊芳滿應向債權人黃貴美給付新臺幣411,700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楊芳滿應向債權人昶榮興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1,600,000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泰輪五金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黃貴美給付新臺幣150,000元,自民國110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泰輪五金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黃貴美給付新臺幣1,200,000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