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245號
債 權 人 黃聖輝
上列債權人黃聖輝因與債務人陳彥澄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聖輝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支票(票號:YCA0000000)背面影本一件,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具狀釋明債務人陳彥澄是否為背書人?若否,因陳彥澄僅為大裕食品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非債務人,聲請人對其核發支付命令之部分,依法不合,故請更正債務人名稱為大裕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彥澄。並請補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