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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645號
債  權  人  陳冠蓁 



債  務  人  喬騰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邊惠甫 
人                 

債  務  人  陳俞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946,4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因附表編號3之支票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債權人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1年度司促字第009645號
編
發票日
金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號

(新臺幣)


001
111年3月25日
410,500元
111年3月25日
ABM0000000
002
111年4月7日
220,100元
111年4月7日
ABM0000000
003
111年6月10日
315,800元
111年6月14日
ABM0000000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